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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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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严重缺鱼,这条鱼又涨了!多地水产品价格上涨,水产消费市场或将告别“隆冬”

发布日期:2021-4-19
    这轮水产品价格上涨之中的“明星”主要是鱼、虾类水产品。今年年后,四大家鱼(即青鱼、草鱼、鲢鱼、鳙鱼)价格逆市上涨,涨势一直持续到3月。根据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相关数据统计,3月份淡水鱼类中价格涨幅较大的品种主要有鳜鱼、鳙鱼、草鱼等,环比上涨近9%。 虾类中,虾届“网红”——小龙虾的价格走势颇为亮眼。本年四月,小龙虾上市时间不久,普遍定价较高。今年小龙虾价格比往年要高,将近上升了20%;由于市场需求不断走高,预计本年5月至8月四个月将迎来采购高峰期。这一趋势背后,餐饮业回暖和小龙虾上市量减少是其价格上涨的主要原因。 本周全国主要关注鱼种价格较上周对比鲫鱼、鲤鱼、叉尾、加州鲈、黄颡鱼价格波动不大;但草鱼成鱼全国大部分市场缺货,存塘量极少,价格持续走高,均价突破8元,已高达8.3元/斤,湖北仙桃最高涨1.7元/斤,上海地区大规格鱼有望突破11元/斤;南美白对虾价格持续下跌,各地均价同比下降3.7%,环比下降11.9%。

水产业前景被看好!2020年新增近6.4万家渔业相关企业,江苏占据首位!

发布日期:2021-4-12
值得一提的是,近五年来,我国渔业相关企业(全部企业状态)数量持续稳定增长,年增速维持在12%以上。其中,2020年新增近6.4万家渔业相关企业,同比2019年增长12.7%。 数据显示,我国共有海鲜相关企业39.30万家,其中企业状态为在业/存续的共有26.07万家。从海鲜相关企业注册量来看,2015年开始的五年来,海鲜相关企业注册量稳步增加,2015年共注册2.83万家。2019年,相关企业的注册量和新增速度都达到了最高点,共6.40万家,同比增长27.2%。 海鲜相关企业注册量增加,海鲜行业风险提高。企查查数据显示,2015年以来的五年内,海鲜行业的风险数量逐年递增,2019年的风险数量和风险新增量达到五年之最,共2.27万条,同比增长率为20.1%。 农业农村部网站发文称,2020年以来,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十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推动水产养殖从量的增长到质的提升,产业绿色发展取得显著成效。 目前全国已有6个省级、257个地市级和1544个县级人民政府颁布实施本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核发《水域滩涂养殖证》13万本,确权登记水域、滩涂面积约441.5万公顷,为稳定渔业基本养殖水域发展空间、保障养殖渔民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解读】要么兽药,要么饲料,农渔发【2021】1号文件对水产动保行业影响深远!

发布日期:2021-1-13
靴子终于落地。 这几日,很多网站和公众号都转发了农渔发【2021】1号文,农业农村部对水产养殖投入品的强力监管正式拉开了序幕。 水产“非药品”十几年来的自由快速发展,为水产养殖业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同时因为标准缺失,监管缺失,也丛生乱象,广为诟病。 2019年1月,十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意见》第十六条,提出“强化投入品管理”,“将水环境改良剂等制品依法纳入管理”。 2019年4月,全国范围内的虾蟹塘口“青苔事件”沸沸扬扬,养殖户、经销商、生产企业都广受其害,相关主管部门也倍感压力。 2019年5月,农业农村部派出专家组,赶赴主要养殖区,调研“青苔事件”和“非药品”市场情况,并于年底拿出内部调查报告和工作建议。 2020年1月,新冠疫情突如其来,有些工作不得不暂停推进。 2020年3月11日,农业农村部公布《2020年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他投入品安全隐患排查计划》,明确排查范围为:水产养殖用兽药、水产养殖用饲料和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未经依法审批的药品。 2020年3月19日,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发布“依法应按兽药管理的水产养殖用物质类型清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020年5月,农业农村部部署开展2020年专项整治“利剑3号”行动,行动分两批次,持续至12月份,整治重点为以养殖水产品为重点产品,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药品,出塘时不遵守休药期规定造成兽药残留超标,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兽药,以及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添加兽药和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行为。 2021年1月,农业农村部发布农渔发【2021】1号文《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共有五条,说了三个内容:一是厘清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概念和含义;二是布置三年的专项整治计划;三是全国试行白名单制度。 从这个时间表可以看出,本次的通知是有清晰的脉络,即使人员变动,也一定会抓地有痕,落到实处的,大家要有清醒的认识。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通知。 厘清含义 原文: “市售所谓“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产品中,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应按照兽药监督管理”。 “在水产养殖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应按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 “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应当按照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的,无论冠以“××剂”的名称,均应依法取得相应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方可生产、经营和使用”。 “水产养殖中禁止使用农药”。 解读: 1、凡是没有兽药批准文号,而在标签内容上含有“预防、治疗、消毒、杀菌、杀灭寄生虫、防治XX病”的产品,可以判为“假兽药”。常见的是一些企业把“复合碘”“戊二醛”等在企业标准信息平台上备案下,打上“非药品”或“水质改良剂”的标识,自认为就不受《兽药管理条例》监管了。但是,你说你不是药,可你的说明书里写的是兽药的作用与用途。说你是药,你又没文号。所以这是个认识误区,外用消毒剂、杀虫剂也是后面重点查处的对象。 “假兽药”的责任: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可处没收、罚款、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2、凡是未取得兽药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和批准文号,而在说明书里含有“拌饵投喂、拌料内服、混饲”的产品,要负法律责任。“非药品”说明书里不能出现“增强抵抗力、提高免疫力、提高抗应激能力、提高消化能力、保肝护胆、清热解毒、健脾化食”等有目的的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字眼。常见的产品有中草药及提取物、维生素、微量元素等。 3、再次明确禁止在水产养殖中使用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涉嫌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农药主要作用于植物的茎叶,需有一定的黏附性,而水产用产品要求在水中有较好的溶解性和分散性。农药所含的杂质和所用的一些助剂如二甲苯等,在空气中较易分解,在水体中可能残留期过长,危害水环境和养殖动物。所以,农用的90%晶体敌百虫和菊酯类等,渔药店和养殖户就不能再经营、使用了。很多企业的杀虫剂、清塘剂、杀青苔剂等“非药品”是直接分装农药,以后可能有很大的法律风险。 专项整治计划 原文: “我部决定2021—2023年连续三年开展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相关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重点工作”、“常抓不懈”、“设立有奖举报电话”。 “重点查处故意以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名义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兽药,逃避兽药监管的违法行为”。 解读: 三年的专项整治计划,不可心存侥幸了。牢牢把握“药就是药,非药就是非药”的原则,在生产、经营、使用中有意识的规避法律风险,以免得不偿失。  “白名单”制度 原文: “我部决定在全国试行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 “白名单制度是指: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的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及其制定的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所列物质纳入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白名单,实施动态管理。” “水产养殖生产过程中除合法使用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白名单投入品外,不得非法使用其他投入品,否则依法予以查处或警示。” 解读: 白名单制度是这次通知的“亮点”,也有一些争议。 一直以来,有部分强硬派专家不认可水产“非药品”的存在必要性,认为所谓“非药品”就是非法药品。他们认为,现在所谓的非药品,就是施行兽药GMP认证和2006年地标升国标后一些企业钻空子,逃避监管的产物,现有的《兽药管理条例》《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管理条例》等法律条文已经可以实现水产养殖投入品的全覆盖监管。 同时,一些专家认为,现有的兽药标准中的产品品种、使用方法、使用剂量几十年如一日,已跟不上养殖环境的变化和养殖生产的需求,水产非药品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是针对存在的乱象,也需加强监管,可通过行业协会自律或实行专法来管理,如制定“水产微生态制剂管理办法”等,也可以在一些地区出台地方性的管理规范,由当地渔业部门负责注册登记和质量监管。 从这次通知来看,强硬派专家的意见暂时占了上风,除了农业农村部批准的白名单产品,其他水产投入品都不得使用。但注明了是“试行”,先在部分省市推进?先在健康养殖示范场推进?还有待观察。  水产非药品会走向哪里?一旦全面取消,将严重影响相关上下游企业的经营甚至生存,会影响就业,会影响地方经济。但这些理由在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大旗面前是苍白无力,不堪一击的。 建议相关正规生产企业 1、认真学习《兽药管理条例》和相关管理规定,自查自纠,对于涉嫌不合法的产品尽快停产、下架、召回,取消在系统中的相关企标备案。 2、筛选确定合适的兽药GMP厂家进行合作,参股、买断、收购等,多条退路。 3、尽快申建饲料添加剂预混料生产线。相关部门已经在优化审批流程。 对于经销商,也要加强学习,认真考察了解,选择有长期发展潜力的厂家进行合作。 水产养殖业的发展永远离不开水产投入品行业。维护这个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是每一个从业人员的责任,每个人都可以贡献自己的意见、建议和改进方案,相关行业组织尤其是中国渔业协会水产动保分会和中国渔业协会水产投入品分会,更是责任在肩,责无旁贷。

水产动保产业大事件!农业农村部发文: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试行白名单制

发布日期:2021-1-11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 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 【发文单位】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发文文号】农渔发〔2021〕1号 【签发时间】2021年1月6日 【印发时间】2021年1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青岛市海洋发展局、厦门市海洋发展局、深圳市海洋渔业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管理,依法打击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保障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根据《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含义 各级地方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渔业)主管部门要准确把握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含义及管理范畴,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应按兽药监督管理。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水产养殖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应按饲料监督管理;在水产养殖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应按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各地对无法界定的相关产品,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请求明确。 二、强化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管理 各地要依法加强对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等环节的管理,压实属地责任,形成监管合力。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应当按照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的,无论冠以“××剂”的名称,均应依法取得相应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方可生产、经营和使用。水产养殖用兽药的研制、生产、进口、经营、发布广告和使用等行为,应严格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监督管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生产、进口、经营水产养殖用兽药和发布水产养殖用兽药广告。市售所谓“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产品中,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应按照兽药监督管理。禁止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禁止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和原料药。水产养殖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审定、登记、生产、经营和使用等行为,应严格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监督管理。依照《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水产养殖中禁止使用农药。 三、整治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相关违法行为 我部决定2021—2023年连续三年开展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相关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各级地方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渔业)主管部门要将专项整治列入重点工作,落实责任,常抓不懈。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渔业)主管部门要设立有奖举报电话,加大对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未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水产养殖用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和农药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重点查处故意以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名义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兽药,逃避兽药监管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渔业)主管部门以及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渔政执法机构要依法、依职能,对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以及未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水产养殖用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和农药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地要强化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和考核,我部将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试行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 我部决定在全国试行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白名单制度是指: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的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及其制定的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所列物质纳入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白名单,实施动态管理。水产养殖生产过程中除合法使用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白名单投入品外,不得非法使用其他投入品,否则依法予以查处或警示。对发现养殖者使用白名单以外投入品养殖食用水产养殖动物的,由地方各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以及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渔政执法机构依法、依职能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各级地方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公开发布其养殖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的警示信息。 五、提升普法宣传教育和行政审批服务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渔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在相关行政审批业务,以及水产养殖者在规范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方面提供服务,优化审批流程,引导其规范生产、经营和使用。要进一步加强法律普及和政策宣传工作,地方相关行政管理人员应准确把握兽药含义,不被部分生产者宣传的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名称蒙蔽。要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进口)企业、经营门店和水产养殖场等场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相关企业不生产、进口和经营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以及未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水产养殖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教育养殖者应使用国家批准的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自行配制饲料严格遵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教育养殖者应认准兽药标签上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号)和二维码标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产品标签、生产许可证、质量标准、质量检验合格证等信息,拒绝购买和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假、劣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农药和未赋兽药二维码的兽药,以及禁用的、无产品标签等信息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教育相关企业杜绝生产假、劣兽药等违法行为,依法科学规范生产、销售和使用水产养殖用投入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工作实施方案,请于2021年3月31日前同时报我部畜牧兽医局、渔业渔政管理局。2021—2023年,每年开展专项整治和白名单制度试行等工作情况的总结,请于当年11月30日前同时报我部畜牧兽医局、渔业渔政管理局。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相关司局联系。 畜牧兽医局联系电话:010-59191430(兽药)010-59192831(饲料) 渔业渔政管理局联系电话:010-59192976 农业农村部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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